幫地球穿少一些
碳管理: 碳盤查是基礎,而碳管理是在此基礎上,進行
- 設定減量目標
- 執行減量計畫
- 追蹤減量成效
- 碳總量管制與排放額度:少排碳可以賣
- 以及透過碳抵換等方式達成溫室氣體排放與碳匯的平衡。
碳足跡:產品的碳排放當量
涵蓋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 原料>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廢棄物
- 搖籃到大門(Cradle-to-Gate):從原物料開採到離開工廠
- 搖籃到墳墓(Cradle-to-Grave):產品完整生命週期
- 產品或服務生命週期的碳排,一度電GHG+發電+配電+廢棄物處理
- 泡泡邊界(系統邊界):碳足跡計算的範圍設定
碳足跡中定義產品的功能參考基準與碳足跡數據的表達單位
- 功能單位(Functional Unit): 描述產品所提供的功能或服務
- 必須與評估目的和範疇一致,且需清楚界定且可量測。
- 例如,一包200抽環保擦手紙、一件生物可分解材料製品,或是每件每天租賃服務等
- 宣告單位(Declared Unit): 碳足跡數值計算和對外宣告的單位,通常是產品銷售或使用時的單位
- 碳足跡標籤上所呈現的單位
- 例如一捲膠帶、一包海苔、一公升芝麻油,或每一筆成交案件等
MRV 原則:歐盟評估減碳成效方法
量測,報告與查證
可測量(Measurable)
可報告(Reportable)
可查證(Verifiable)
外加性(Additionality):希望自願減碳,不是被強迫,本來不必要,但自願執行減量計畫則可以獲得碳權補貼( 碳信用必須來自額外的減排行動)
- 法規外加,投資外加,障礙外加,普遍外加性
保守性(Conservativeness,不能誇大減碳)
永久性(要一直減),避免危害(避免欺負弱勢),避免重複計算
減碳
- CDR:二氧化碳移除,從大氣移除二氧化碳,自然程序(種樹:原先須為非林地)或二氧化碳封存
- 負碳排:各定期間移的碳比排的多
- 造林:沒樹地變有樹
- 再造林:砍樹後再種樹
- 碳匯:固碳,從大氣中吸收二氧化碳的自然或人為過程
- 綠碳: 森林
- 黃碳: 土壤
- 藍碳: 海洋,底泥
- NbS: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天然固碳方式
- CCUS: 捕捉二氧化碳,永久封二氧化碳
- 自願市場: 自然為本(不同於人為CCUS)
- 脫碳:少用會製造二氧化碳的方法
淨零 (Net Zero) 排放
- 「淨增加為 0」:溫室氣體排放與碳匯平衡。
- 達到淨零的目標需要「符合 1.5 度路徑( AR6)」,並非「看單一時間」點,而是需要持續的努力和規劃。
雙碳
- 碳達峰: 2030 最高峰
- 碳中和: 2050 淨零碳排
CBAM: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碳關稅)
- 貨物計算單位:tCO2e/ 噸
- CBAM 系統中查詢產品是否受到納管時,需要輸入前 2 ~ 6 碼稅則號碼
-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申報後,最初由歐盟執委會負責審查
- 廢料的處理原則是「從宣告重量中扣除」避免重複計算
- 排放範圍涵蓋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但不包含移動源排放(如交通運輸工具排放)不計入範疇
- CBAM 納管產品需根據各產品產量比例分配碳排放
過渡期(2023-2025)
- 過渡期2023/10/1開始,針對進口水泥、鋼鐵、鋁、化肥與電力等高碳密集型產品課徵碳稅,2025年底過渡期結束
- 過渡期間,歐盟進口商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15 日之前提交 CBAM 報告
- 報告季度結束後的2個月內可修改內容
- 過渡期第二次(填報 2024 年 1-3 月)最後修正日期是 2024 年 7/31
- 7/31後,複雜商品使用預設值上限限制為不超過該商品總碳含量的20%
- 特定條件下,還可在第3次CBAM報告提交截止日前修改前2份季度報告
- 2026/1/1 正式開始課稅,目的是避免碳洩漏,進出口要申報碳量
- 過渡期後,申報人需要在每年 5/31前繳納上一年度的CBAM憑證費用
- 2026/6前要完成碳盤查
- 但因憑證購買義務延後至2027/2/1,首次正式申報需在2027年5/31前完成
- 回購多餘CBAM憑證的截止日期已由原本的每年6/30延後至每年11/30
- 進口商月底前要提出CBAM報告,未申報過渡期內罰50%(10-50歐元),之後罰100%
- CBAM申報原則中立,未遵循ISO 14064-1, 14067
- 英國CBAM: 2027開始,除了鋁,鋼,肥,氫外取消陶瓷,玻璃管制
- 排放計算與14064-1不同,外界熱源要計入直接排放
CBAM列管原料2026後財務調整範圍
注意: 沒有管制塑膠
僅限直接排放
- 鋼鐵
- 鋁( 加工過程電力間接排放不需要納入考慮,未涵蓋鋁製家具)
- 氫( 雖然燒完只產生水,要關注氫氣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搖籃到墳墓])
直接與間接排放
- 水泥
- 肥料
- 進口電力 (目前僅歐盟境外發電,不屬於外顯碳價)
CBAM部門別管制
- 二氧化碳
- 氧化亞氮
- 全氟碳化物
歐盟EU ETS
- 自2005年啟動,初期免費配額比例高達95%
- 發電業則無免費配額,需全額購買配額
- 第三階段2013-2020年,免費配額降至約43%
- 從2026年起逐步取消免費配額
- 2026年減少2.5%
- 2027年5%
- 2028年10%
- 2034年完全取消免費配額,配合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對進口產品徵收碳稅
- 目前第四階段2021-2030年,高碳洩漏風險產業仍保留部分免費配額
外顯碳價(Explicit Carbon Pricing)是指政府直接對碳排放設定的價格機制,主要包括排放交易系統(ETS)與碳稅
免費配額的功能與影響
- 保護高碳排放產業競爭力,避免企業因碳成本過高而轉移至碳管制較寬鬆地區(碳洩漏)
- 促使企業逐步適應碳成本,建立碳盤查與管理制度,提前規劃減碳策略
- 免費配額逐年減少,促使企業加速低碳轉型,並增加碳權市場的活絡度與碳價形成
2025年台灣政府原訂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目標為20%**,但截至2024年底,實際占比僅約11.3%,距離目標仍有近一半的差距**
CCA( Clean Competition Act): 美國2022的清潔競爭法草案
針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稅,目前已通過二讀,相關實施細節還未明朗,受管制的產業包含化石燃料、石化、水泥」、鋼鐵等25項碳密集型產業。
國際碳主要自願市場標準登錄機構
- ACR( 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美國碳註冊登記
- ART( Architecture for REDD+Transaction): REDD+ 交易架構
- CAR( Climate Action Reserve): 行動氣候儲備方案
- GCC( Global Carbon Council): 全球碳委員會
- GS( Gold Standard): 黃金標準[臺灣有參加]
- VCS(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驗證碳標準[台灣有參加
碳定價:每噸二氧化碳的價格,2005歐盟開始碳排交易制度
- 強制
- 歐盟碳排交易機制(EU ETS) - 總量管制或稱排放配額( 碳權):歐盟
- 碳費:台灣
- 自願
- 碳信用抵換 - 碳信用額度( 碳權)
- 內部碳定價:組織內部碳有價
碳權
- 排放額度:允許排放的量
- 減量額度:各級政府自願減量額度
- 自願減量額度:法規外自己多減的
- 碳洩漏:法規嚴國家在法規鬆國家大量排碳
- 碳預算:剩餘還有多少碳可以排
- 碳抵換:1單位表示從大氣減少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碳抵換特性
- 真實性
- 外加性
- 永久性
- 自然基礎移除類型專案
- 固定型30年
- 展延型20年,每次展10年,可展2次
- 技術基礎減少直接排放到大氣
- 固定性10年
- 展延型5年,每次展5年,可展2次
台灣2030 國家自主貢獻 (NDC) 目標
- 台灣已將「2050 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
- 氣候變遷因應法:徵收碳費,希望達成淨零碳排
- 環境部於2025年12月30日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以2030年為目標年的第三階段管制目標草案。
- 2023更新較2005少24±1 %
- 2024配合第三階段管更少28±2% ( NDC 3.0目標)
- 台灣2025上半年提出2035目標( NDC3.0)
金管會要求IFRS的S1(財務),S2(氣候)揭露
- 2026: 資本額100億以上上市櫃
- 2027: 資本額50-100億以上上市櫃
- 2028: 剩下所有上市櫃
台灣的碳管理政策與措施
- 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經認可的國外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的上限為收費排放量的5%
- 碳關稅不是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的減量工具
- 收費排放量的計算公式中,K 值代表排放量調整係數
- 碳稅模式: 內部碳定價的一種實施方式是對每噸 CO₂ 徵收費用
碳費
- 《氣候變遷因應法》2023年2月15日開始實施
- 環境部將對年排放量達 2.5 萬噸以上的企業徵收碳費
- 階段管制目標的期程為5年為一期
- 徵收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門檻為2 萬 5 千噸
- 碳稅/費:稅(財政部),費(環境部,專款專用)
- 碳費的計算公式=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
- 碳定價:碳稅/ 碳費,氣候變遷因應法28條
- 國內碳費**10%**可以用國內的碳權抵扣
- 事業應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並繳納前一年度的碳費
- 事業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碳費者,得限期於90日內繳清
- 補繳差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的案件,最多可分24期繳納
- 補繳差額在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提供特定擔保者,得延長分期期數,分期期數不得超過36期
- 經核准分期繳納碳費者,利息計算的起始日為「通知限期繳納屆滿之次日」
- 未繳清每公噸超額排放罰鍰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
- 範疇三排放佔總排放量大部分
- 台灣約 90% 的碳排放來自二氧化碳,水泥生產是高碳排產業之一
- 減量額度/碳權: 透過減排項目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以轉換為碳權進行交易
-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能在碳費開徵後的前3年內使用,且扣減比率為0.3,也就是100噸的先期專案碳權只能抵30噸排放量
- 碳交易應作為企業「自身減排努力之外的補充手段」,僅針對剩餘排放量進行抵換
- 進口品課稅:氣候變遷因應法31條
- 主要透過「排放交易系統(ETS)」或「碳稅」來對碳排放進行定價
- 2023 台灣碳權交易所在高雄成立,碳權交易必須是法人,買了只能自己用,不能賣
- 2023 年台灣電力碳排係數約為 0.5 公斤 CO₂e/度,會隨能源結構變動。
- 2029 年前環境部規定企業須完成碳盤查
- 台灣目前鼓勵設定兩個五年減碳 3% 目標
碳費係數
事業若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
- 第一期適用的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 0.2
- 第二期 0.4
- 第三期 0.6
碳標籤/ 碳足跡(CFP)
- 碳標籤目前逐步廢止,標籤間不互相承認
- 碳標籤中,數字「000」代表產品已完成碳中和
-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3年提出一次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的執行成果檢討報告,並於每3年之第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
- 增量抵換是利用其他減量措施所取得的減量額度,來抵換新增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未達指定目標需於** 90 日**內繳清應繳納之碳費(即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並追繳差額)
- 碳足跡敏感度分析: 識別關鍵參數和假設
- 產品碳足跡計算中,資本設備通常根據截斷準則決定是否計入
- 用於績效追蹤時,評估期間應不短於該CFP研究中所使用數據的時間界限,至少為1年
- 產品碳足跡計算排放因數通常用地區或國家電網的平均排放因數
- 產品碳足跡計算的結果通常以每個功能單位為基準
- 功能單位是產品碳足跡計算中用來表示產品功能的量化單位,通常以每個產品件數、重量或服務量為基準
- 碳足跡計算中,參考流的作用是用來量化滿足功能單位所需的產品數量,作為產品系統中投入與產出的基準參考,幫助標準化和正規化碳排放數據,使評估結果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
- 違反碳足跡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的事業,可能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 規避、妨礙、拒絕依法進行的檢查,可能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檢驗測定機構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檢驗測定,可能受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企業方2050承諾
- EV100: 承諾用100%電動車
- RE100: 承諾用再生能源
- Climate Action 100+: 投資者導向的氣候行動倡議
如果你覺得這篇文章很棒,請你不吝點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