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開始意識到地球發燒了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COP)
1992 UNFCCC(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文本)在聯合國通過,1994生效
1995 COP1 - 德國柏林: 特點是「無強制減量責任」,為後續協議奠定基礎,在德國柏林舉辦,簽訂3公約。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防治沙漠化公約
1997 COP 3 - 京都議定書(由上而下) :制定溫室氣體盤查
- 承諾期 1: 2008-2012 目標較1990年減5.2%
- 5.2%是整體平均目標,每個國家都有自己具體的減量數字。
- 承諾期 2: 2013-2020 目標較1990年減18%
- 有三大(彈性/市場)機制
- 共同履行( JI)**: 工業化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附件一),特定減排項目,碳權名稱為ERU( 排放減量額度),RMU( 碳移除額度)**
- 國際排放交易( IET)**:主要締約國也有區域他國,總量管制下碳排,一個國家或企業的碳排放量低於自己的目標,它可以把多出來的「排放權」賣給那些排放量超過目標的國家或企業,碳權名稱為AAU( 指定排放配額)**
- 清潔發展機制( CDM)**:協助非締約國減量,碳權名稱為CER( 認證排放減量額度)**
- ERU, RMU, AAU, CER單位皆為tCO2e
- 京都議定書2020失效後,由巴黎協定接續
- 承諾期 1: 2008-2012 目標較1990年減5.2%
2005 CMP1 - 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CMP)
**2015 COP 21 - 巴黎協定(由下而上)**: 要求國家自主減碳
- 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以上1.5℃之內
- 目標: 2030自化石燃料轉型降43%,再生能源3倍,核能3倍,能效2倍
- 締約方依自己能力提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自2023起每5年**全球盤點
- 巴黎協定6.2條鼓勵把碳匯轉碳權,各國買賣碳權抵銷碳排,來實現NDC
- 目前各國提交NDC無法達成巴黎協定目標,本世紀末仍會升3.1度
-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 Science Based Targets, SBT): 鼓勵用科學方法達成淨零,由企業設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基於科學模型和情境分析,確保其減排幅度符合巴黎協定
- 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 推動企業設定 SBT 的國際合作組織
- SBTi 由 CDP(碳揭露計畫)、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共同發起,短期目標範圍是5–10 年,企業設定的 SBTi 需每 5 年重新審核
- 永續報告書( 資本額20億以上須提供)
- GRI(找重大性準則):永續報告書標準的三大揭露範疇: 社會,經濟,環境
- SASB(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與GRi互補):主要以投資人為溝通面向,聚焦於財務重大性
- **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四大範圍(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目標)
- ISSB( 國際永續標準指導委員會) : 推出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包括S1(永續財務揭露)/S2(氣候資訊揭露,範疇3排放40% 以上要揭露)
- 評分:水,森林,塑膠三合一問卷,每年通過獨立評分方法評估公司和城市,主要目的是促進投資者、公司、城市、州和地區管理其環境影響
- 永續報告書( 資本額20億以上須提供)
- 參與SBTi步驟
- 承諾:明確設定科學目標
- 設定目標: 依SBTi訂減排目標
- 提交SBTi目標
- 溝通:宣告目標並通知利害關係人
- 揭露:每年報告排放量與追蹤進度
- 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以上1.5℃之內
2015 「2030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
- 聯合國提出,與巴黎協定同年但不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中
- 涵蓋全面永續發展17項核心目標, 涵蓋消除貧窮、氣候行動、教育品質、性別平等等重要議題,展現人類面對的重大挑戰與機會。
2016 CMA 1 - 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CMA)
2018 COP 24 - 波蘭卡托維茲: NDC已進入第三次
- 聯合國要求NDCs公正轉型(提高社會接受度)
2019 COP 25 - 西班牙馬德里: 智利境內爆發大規模抗議,未能大幅提升各國的減排承諾(NDCs)
2021 COP 26 - 蘇格蘭格拉斯哥:科學家提出確切方法
- 與工業化時代相比本世紀末全球氣溫增幅應低於攝氏1.5度
- 2030年前減溫室氣體排放相較2010年45%,並在2050淨零
2022 COP 27 - 埃及夏姆錫克: 專門設立了公正轉型章節,損失和損害資金支持那些因氣候變遷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家
2023 COP 28 - 阿聯酋: 要求再生能源達到2022的3倍
2024 COP 29 - 亞塞拜然巴庫: 綠能,氫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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